信息安全本身四个特点,三个是宏观性、总体性、有代价性和相册性。
1.宏观性
体系性包涵两层含义,无非,信息安全的解决方案必须各种安全产品、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如有机地结合站了起来,而又不能实际几项线性系统的安全产品或技术手段来可以解决安全问题再者,信息安全不单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同样的也管理问题,但它还与社会道德、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包括人们的行为模式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2.总体性
任何安全全是总体的,也不是的确的。同样的,是对信息安全来说,不能也没有必要准求一个永远永远攻不破的系统,安全与管理是紧密相联的。期望网站永远不会不受攻击,不出任何安全问题是不可能的。
3.有代价性
任何信息系统都应判断到安全的代价和成本问题。如果不是只不太注重速度和便捷性,就必然会存在地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一昧只注重实际安全,便捷性变会大打折扣。例如,若不牵扯支付问题,对放心的要求就是可以低那些大于,就高一些,因为安全是有成本和代价的。才是一个管理者,应该是仔细考虑这两方面因素以及安全技术的提供者,在研发技术时也要确定到这些因素。
4.动态性
因为网络技术的攻防是势均力敌。尤其是安全技术,它的敏感性、竞争性和对抗性是很强大的,这就要断的综合检查、评估和根据情况相对应的安全策略。
在计算机安全保护等级条例上有应明确相关规定,每一个安全等级应该有许多方面的因素判断。建议您是对自身系统,遵循《计算机安全保护等级条例》对照考虑。
目前没有一类的电子商务法。是因为电子商务比较比较越来越广泛不过发展尚在初级阶段,不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渐地完备,要注意实际其他方才又规定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比如说《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亩案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公用电信间接通及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我国又规定的第一个与信息安全关联的法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进一步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可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够顺利进行而如何制定的法规,1994年2月18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令第147号查找,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抵消,自2011年1月8日起如何实施。